问:
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应包括哪些文件?特别是BE临床试验中的参比制剂,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什么?
答:

国家局2015年第228号公告《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》:“2.5.1规定“试验用药品/疫苗的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(参比制剂的合法来源证明为药检报告、药品说明书等)”

国家局 2017年第100号公告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》:“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,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,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。”

国家药局发布的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百问百答(第2期)》中:

“问:如何采购参比制剂?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?

答:根据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17年第100号),企业可自行从境外采购100号公告所述的一致性评价用的参比制剂产品。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,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。”

2020年《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(药物临床试验)(试行)》规定:“对于试验用药品,应具有试验用药品的来源证明、检验报告和在符合GMP条件下生产的证明文件。”

目前个法规/文件的要求的具体描述不完全一致,通常企业的做法是保留相关的购买凭证,如合同、发票、出库单、发货单、药检报告,以此证明来源的合规性,建议向药监部门咨询。


回答日期:2024年07月03日